原標題:百通能源:獨立董事獨立性自查情況的專項報告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圖】
獨立董事獨立性自查情況的專項報告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董事會近日收到獨立董事張立娟、郝國敏出具的《獨立董事獨立性自查報告》,通過核查任職人員名單、股東名冊,比對規則和函證確認等方式,出具評估意見如下:
1、獨立董事張立娟、郝國敏不屬于“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會關系”;
2、獨立董事張立娟、郝國敏不屬于“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獨立董事張立娟、郝國敏不屬于“在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任職的人員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獨立董事張立娟、郝國敏不屬于“在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獨立董事張立娟、郝國敏不屬于“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屬企業有重大業務往來的人員,或者在有重大業務往來的單位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任職的人員”;
6、獨立董事張立娟、郝國敏不屬于“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保薦等服務的人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的項目組全體人員、各級復核人員、在報告上簽字的人員、合伙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主要負責人”;
7、獨立董事張立娟、郝國敏不屬于“最近十二個月內曾經具有第1項至第6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8、獨立董事張立娟、郝國敏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和《公司章程》規定的不具備獨立性的其他人員”。
綜上,公司獨立董事張立娟、郝國敏未在公司擔任除獨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職務,也未在公司主要股東公司擔任任何職務,與公司以及主要股東之間不存在利害關系或其他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公司董事會認為獨立董事張立娟、郝國敏在2025年度的任職符合《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中對獨立董事獨立性的要求。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6年4月28日


















